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登記。個體工商戶不能變更經營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四條規定“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以上規定明確了個體工商戶的性質,即個體工商戶是以自然人身份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形式,其本質是自然人而不是企業組織。個體工商戶的這一本質屬性,決定了個體工商戶與其他市場主體有著很大的差異,個體工商戶與其經營者自然人屬性和身份是不可分離的,如果對個體工商戶經營者進行變更,就會造成變更前后的個體工商戶指向不同的自然人,實際上已不是同一個主體,將帶來法律責任歸屬、債權債務承擔、監管對象適用等一系列問題。因此,《個體工商戶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對明確個體工商戶主體資格、厘清法律關系、保障經營者合法權益等具有重要意義。《市場監管總局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7273號建議的答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個體工商戶可以開立對公賬戶,但沒有規定必須開立對公賬戶。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憑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明,依法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申請貸款。 個體工商戶銀應當建賬
凡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稅務機關應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鞏固已有建賬成果,積極引導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賬簿,正確進行核算,如實申報納稅。(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并積極創造條件設置復式賬:(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三)省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 ) 個體工商戶社保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也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要求的是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才繳費參加工傷保險,對沒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并未作強制性的要求。個體工商戶不需要繳納殘保金
個體工商戶不屬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不需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二條規定,保障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 個體工商戶增值稅政策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財稅(2016)36號),如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財稅(2016)36號)個體工商戶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不過需要提醒的是,不管公司性質還是個體工商戶,連續12月的銷售額超過500萬元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這個劃分標準和公司是一樣的。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一)按照政策規定,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二)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1)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財稅(2016)36號)(2)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財稅(2016)36號)補充規定——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個體工商戶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1.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不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四條規定:“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因此,個體工商戶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經營所得包括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備注】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從個體工商戶取得“工資”按照也是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收入和費用。具體參考《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稅務總局令第35號)4.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4)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并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其他特殊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第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戶名下,或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免征契稅。